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管理體系認證咨詢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持續提高認證咨詢工作的有效性。引導認證咨詢機構建立自律機制,提供規范的咨詢服務;引導接受咨詢服務的組織合理選擇認證咨詢機構,監督咨詢服務質量。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提供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服務的認證咨詢機構和咨詢人員。也為需要接受管理體系咨詢服務的組織提供選擇認證咨詢機構、咨詢人員的指導,以及相關方監督咨詢工作質量的依據。
第三條 從事管理體系咨詢業務的咨詢機構、咨詢人員應當執行本規范,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可以以組織同行評議等方式對咨詢機構執行本規范的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系咨詢機構要求
第四條 從事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服務的咨詢機構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取得相應的資格和資質,滿足《認證咨詢機構管理辦法》的要求。應當滿足的條件有: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且年檢合格;
(二)取得稅務登記許可證;
(三)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認證咨詢機構批準書;
(四)與認證機構沒有直接利益關系。
第五條 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機構人力資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認證咨詢機構應確保保持相應注冊的專職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師4人以上,并有1名高級咨詢師,符合《認證咨詢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款的要求。
(二)認證咨詢機構應與專職咨詢師應簽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勞動合同。咨詢機構負責咨詢師資格保持、晉升的申報工作。在開展咨詢業務時應選聘符合ISO10019:2005標準、并獲得國家注冊資格的認證咨詢師承擔咨詢服務。應建立并保持專、兼職咨詢師工作評價檔案。
(三)認證咨詢人員應積極參加相應培訓并取得相應注冊資格,符合《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專職咨詢師只能受聘于一家咨詢機構。
第三章 管理體系咨詢服務工作內容
第六條 管理體系咨詢服務工作內容:
(一)調研診斷。根據接受咨詢服務組織的規模、產品和服務復雜程度確定時間,一般控制在三個工作日左右。
(二)分析策劃,由咨詢師與接受咨詢服務組織協商完成。
(三)培訓。至少應進行如下培訓:
1.標準培訓:對接受咨詢服務組織領導、骨干進行標準及管理體系知識普及培訓。
2.內審員培訓:培訓內容要包括GB/T19000-2000、GB/T19001-2000、GB/T19011-2003等標準內容。質量管理體系內審員需要GB/T19001-2000標準及質量法律法規的培訓;環境管理體系內審員需要GB/T24001-2004標準,初始環境評審,特別是環境因素識別、評價、控制方法的示范及練習等知識的的培訓;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需要GB/T28001-2001標準,初始職業健康安全狀態評審,特別是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控制方法的示范及練習等知識的培訓。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需要GB/T22000-2006標準,以及危害分析和評價、關鍵控制點的確定、控制措施、前提方案HACCP計劃的示范和練習等知識的培訓。單個管理體系內審員合計培訓時間應在32學時以上(包括授課和練習),同一人員增加其它體系的內審員資格,應每個管理體系增加培訓時間12學時以上。對內審員進行考試,試卷及結果應進行存檔,作為內審員培訓證書的發證依據。
(四)管理體系的分析與評審。咨詢人員應當與接受咨詢服務組織共同分析和評審管理體系的現狀,對照標準要求確定改進和完善管理體系的方向。
環境管理體系需要指導接受咨詢服務組織進行初始環境評審。必要時,應指導接受咨詢服務組織編寫初始評審報告。初始環境評審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1.對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評價、控制(策劃);
2.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指導組織確定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如何應用于組織的環境因素。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需要指導接受咨詢服務組織進行初始職業健康安全狀態評審。必要時,應指導接受咨詢服務組織編寫初始評審報告。評審的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1.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控制策劃;
2. 確定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3. 評審現有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機構職責和規章制度(包括對相關方的管理),評價對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遵守情況;
4. 評價此前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需要指導接受咨詢服務組織進行危害分析及制定控制措施。工作內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1.指導食品安全小組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識別、評價;
2.指導確定關鍵控制點;
3.指導制定控制措施(前提方案和HACCP計劃)。
(五)指導體系文件編寫。咨詢人員提出擬編寫的文件清單,提出文件編寫的要求和時限。接受咨詢服務組織文件編寫人員起草管理體系文件,咨詢組采取適當方式指導文件編寫過程。體系文件既要符合所選擇的管理體系標準要求,又要符合接受咨詢服務組織的實際情況,同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要求。
(六)指導接受咨詢服務組織發布體系文件,確定文件發布形式、參加人員、時間安排等。
(七)指導體系運行。管理體系試運行時間必須達到三個月以上,咨詢組現場指導文件執行、生產/服務現場管理、質量記錄使用、保存、歸檔等工作。體系運行前,咨詢師應要求接受咨詢服務組織策劃并開展體系文件學習培訓。
(八)指導內部審核。由管理者代表與相關部門策劃審核方案,編制年度內審計劃,確定內審組長,由內審組長編制內審實施計劃,并組織內審員編制檢查表。咨詢人員指導內審組實施內審,完成相關工作。
(九)指導管理評審。在第.一次內審后,由接受咨詢服務組織獨立完成管理評審,咨詢組以適當形式進行指導。
(十)模擬審核/指導第二次內審。模擬審核由咨詢機構選派模擬審核組與咨詢組、接受咨詢服務組織共同完成;模擬審核的相關記錄由模擬審核組長負責匯總,提交到技術委員會審核后交咨詢機構存檔、備查;認證咨詢機構可視具體情況,用第二次內審來代替模擬審核。
(十一)指導認證審核的準備。
(十二)指導認證審核不合格項的整改。
(十三)根據合同為接受咨詢服務組織提供后續服務。
第七條 從事認證咨詢的咨詢人員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根據《咨詢合同》、《咨詢計劃》完成咨詢項目的咨詢工作;
(二)負責調研診斷、管理體系實現策劃工作;
(三)負責接受咨詢服務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負責管理體系文件編寫指導;
(五)負責管理體系文件運行指導;
(六)負責接受咨詢服務組織內部審核指導;
(七)負責管理評審(含持續改進)指導;
(八)負責審核(含認證審核)后整改指導。
第四章 咨詢工作管理
第八條 認證咨詢機構應在提供咨詢服務之前確定有關要求,包括:
(一)在咨詢服務合同中確認:接受咨詢服務組織明確的要求,如合同履約期限、預期結果、培訓和指導范圍、咨詢組成員、收費項目和金額、后續服務和服務期限等內容,確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合同示范文本見附錄三。
(二)與咨詢服務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本機構規定的有關服務和后續服務有關要求,如對咨詢組、咨詢人員、服務費用支付有關的要求。
第九條 咨詢活動中咨詢機構應形成的文件、資料和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咨詢計劃;
(二)調研診斷報告;
(三)接受咨詢服務組織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可為電子版本);
(四)模擬審核報告或第二次內審報告;
(五)咨詢工作階段確認反饋表;
(六)內審員培訓記錄;
(七)認證審核中形成的不符合報告;
(八)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詳見附錄二:技術性參考記錄
第十條 咨詢的改進。認證咨詢機構應通過走訪、合同跟蹤、階段確認、滿意調查等方式對接受咨詢服務組織滿意情況進行監視和測量。認證咨詢機構應對體系過程特別是對咨詢服務能力進行監視和測量。參照本標準附錄一《咨詢服務流程圖》的階段劃分,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咨詢組組長、模擬審核組組長負責在每個階段完成之后填寫《咨詢服務階段確認表》,經接受咨詢服務組織有關人員簽字認可后提交認證咨詢機構歸檔保存。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范的解釋權歸中國認證認可協會。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