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 識產 權局 令七 十六 號
《專 利優 先審 查管 理辦 法》 已經 局務 會審 議通 過, 現予 公布 , 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
局 長 申長 雨
2017 年 6 月 27 日
專利 優先 審查 管理 辦法
第 一 條 為了 促進 產業 結構 優化 升級 , 推進 國家 知識 產權 戰略 實施 和知 識產 權強 國 建設 , 服 務創 新驅 動發 展, 完善 專利 審查 程序 , 根 據 《 中華 人民 共和 國專 利法 》 和《中華 人民 共和 國專 利法 實施 細則 》 (以下 簡稱 專利 法實 施細 則)的有 關規 定, 制 定本 辦法 。
第二 條 下列 專利 申請 或者 案件 的優 先審 查適 用本 辦法 :
(一 )實質 審查 階段 的發 明專 利申 請;
(二)實用 新型 和外 觀設 計專 利申 請;
(三)發明 、 實 用新 型和 外觀 設計 專利 申請 的復 審;
(四)發明 、 實 用新 型和 外觀 設計 專利 的無 效宣 告。
依據 國家 知識 產權 局與 其他 國家 或者 地區 專利 審查 機構 簽訂 的雙 邊或 者多 邊協 議 開展 優先 審查 的, 按照 有關 規定 處理 , 不 適用 本辦 法。
第三 條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專利 申請 或者 專利 復審 案件 , 可 以請 求優 先審 查 :
(一 )涉及 節能 環保 、 新 一 代信 息技 術 、 生物 、 高端 裝備 制造 、 新能 源 、 新材 料 、 新 能源 汽車 、 智 能制 造等 國家 重點 發展 產業;
(二)涉及 各省 級和 設區 的市 級人 民政 府重 點鼓 勵的 產業;
(三)涉及 互聯 網 、 大數 據 、 云計 算等 領域 且技 術或 者產 品更 新速 度快 ;
(四)專利 申請 人或 者復 審請 求人 已經 做好 實施 準備 或者 已經 開始 實施 ,或者 有證 據 證明 他人 正在 實施 其發 明創 造;
(五)就相 同主 題首 次在 中國 提出 專利 申請 又向 其他 國家 或者 地區 提出 申請 的該 中 國首 次申 請;
(六 )其他 對國 家利 益或 者公 共利 益具 有重 大意 義需 要優 先審 查。
第四 條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無效 宣告 案件 , 可 以請 求優 先審 查 :
(一 )針對 無效 宣告 案件 涉及 的專 利發 生侵 權糾 紛,當事 人已 請求 地方 知識 產權 局處 理 、 向人 民法 院起 訴或 者請 求仲 裁調 解組 織仲 裁調 解;
(二)無效 宣告 案件 涉及 的專 利對 國家 利益 或者 公共 利益 具有 重大 意義 。
第五 條 對專 利申 請 、 專利 復審 案件 提出 優先 審查 請求 , 應當 經全 體申 請人 或者 全 體復 審請 求人 同意 ;對無 效宣 告案 件提 出優 先審 查請 求, 應當 經無 效宣 告請 求人 或 者全 體專 利權 人同 意。
處理 、 審 理涉 案專 利侵 權糾 紛的 地方 知識 產權 局 、 人民 法院 或者 仲裁 調解 組織 可 以對 無效 宣告 案件 提出 優先 審查 請求 。
第六 條 對專 利申 請 、 專利 復審 案件 、 無效 宣告 案件 進行 優先 審查 的數 量, 由國 家 知識 產權 局根 據不 同專 業技 術領 域的 審查 能力 、 上 一 年 度專 利授 權量 以及 本年 度 待審 案件 數量 等情 況確 定。
第七 條 請求 優先 審查 的專 利申 請或 者專 利復 審案 件應 當采 用電 子申 請方 式。
第八 條 申請 人提 出發 明 、 實用 新型 、 外觀 設計 專利 申請 優先 審查 請求 的, 應當 提 交優 先審 查請 求書 、 現 有技 術或 者現 有設 計信 息材 料和 相關 證明 文件 ;除本 辦法 第 三條 第五 項的 情形 外, 優先 審查 請求 書應 當由 國務 院相 關部 門或 者省 級知 識產 權 局簽 署推 薦意 見。
當事 人提 出專 利復 審 、 無效 宣告 案件 優先 審查 請求 的, 應當 提交 優先 審查 請求 書 和相 關證 明文 件;除在 實質 審查 或者 初步 審查 程序 中已 經進 行優 先審 查的 專利 復審 案件 外, 優先 審查 請求 書應 當由 國務 院相 關部 門或 者省 級知 識產 權局 簽署 推薦 意 見。
地方 知識 產權 局 、 人民 法院 、 仲 裁調 解組 織提 出無 效宣 告案 件優 先審 查請 求的 , 應當 提交 優先 審查 請求 書并 說明 理由 。
第九 條 國家 知識 產權 局受 理和 審核 優先 審查 請求 后 , 應當 及時 將審 核意 見通 知優 先審 查請 求人 。
第十 條 國家 知識 產權 局同 意進 行優 先審 查的 , 應當 自同 意之 日起 , 在以 下期 限內 結案 :
(一 )發明 專利 申請 在四 十五 日內 發出 第 一 次審 查意 見通 知書 , 并 在 一 年內 結案 ;
(二)實用 新型 和外 觀設 計專 利申 請在 兩個 月內 結案 ;
(三)專利 復審 案件 在七 個月內結 案;
(四)發明 和實 用新 型專 利無 效宣 告案 件在 五個 月內 結案 ,外觀 設計 專利 無效 宣告 案 件在 四個 月內 結案 。
第十 一條 對于 優先 審查 的專 利申 請, 申請 人應 當盡 快作 出答 復或 者補 正 。 申請 人 答復 發明 專利 審查 意見 通知 書的 期限 為通 知書 發文 日起 兩個 月, 申請 人答 復實 用 新型 和外 觀設 計專 利審 查意 見通 知書 的期 限為 通知 書發 文日 起十 五日 。
第十 二條 對于 優先 審查 的專 利申 請,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 國家 知識 產權 局可 以停 止優 先審 查程 序, 按普 通程 序處 理, 并及 時通 知優 先審 查請 求人 :
(一 )優先 審查 請求 獲得 同意 后, 申請 人根 據專 利法 實施 細則 第五 十 一 條第 一 、 二款 對申 請文 件提 出修 改;
(二)申請 人答 復期 限超 過本 辦法 第十 一條 規定 的期 限;
(三)申請 人提 交虛 假材 料;
(四)在審 查過 程中 發現 為非 正常 專利 申請 。
第十 三條 對于 優先 審查 的專 利復 審或 者無 效宣 告案 件,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 專利 復審 委員 會可 以停 止優 先審 查程 序, 按普 通程 序處 理, 并及 時通 知優 先審 查請 求 人:
(一 )復審 請求 人延 期答 復;
(二)優先 審查 請求 獲得 同意 后, 無效 宣告 請求 人補 充證 據和 理由 ;
(三)優先 審查 請求 獲得 同意 后, 專利 權人 以刪 除以 外的 方式 修改 權利 要求 書;
(四)專利 復審 或者 無效 宣告 程序 被中 止;
(五)案件 審理 依賴 于其 他案 件的 審查 結論 ;
(六 )疑難 案件 , 并 經專 利復 審委 員會 主任 批準 。
第十 四條 本辦 法由 國家 知識 產權 局負 責解 釋。
第十五條 本辦 法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 2012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發明 專利 申請 優先 審查 管理 辦法 》 同 時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