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 月 25 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676 次會議通過,根據 2020 年 12 月 23 日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823 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關 于修改〈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等十八件知識產權 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修正)
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權利要求書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權利人應當 在起訴狀中載明據以起訴被訴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的權利 要求。起訴狀對此未記載或者記載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要 求權利人明確。經釋明,權利人仍不予明確的,人民法院可 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條 權利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的權利要求被國 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權利人基于該無效權利要求的起訴。
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 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專利權人另行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本條第二款所稱行 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因明顯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導 致說明書無法用于解釋權利要求,且不屬于本解釋第四條規 定的情形,專利權因此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審理侵犯專利權 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在合理期限內 專利權未被請求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要求的 記載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四條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 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 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 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
第五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獨立權利 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 限定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 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 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
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復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 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 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 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等。
第七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包含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 求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 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該增 加的技術特征屬于不可避免的常規數量雜質的除外。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 權利要求。
第八條 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 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 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 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 體實施方式的除外。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 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 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 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 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第九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能適用于權利要求中使用 環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境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 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條 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制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 征,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與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 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 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技術步驟的先后順 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 后直接、明確地認為該技術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步驟順序對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 限定作用。
第十二條 權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過”等用語對數 值特征進行界定,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 說明書及附圖后認為專利技術方案特別強調該用語對技術 特征的限定作用,權利人主張與其不相同的數值特征屬于等 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 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 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 陳述被明確否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 致技術方案的放棄。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 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 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 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設計空間較小的,人 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 間的較小區別。
第十五條 對于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 與其一項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 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六條 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 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 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 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 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 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 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 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七條 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 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 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 保護范圍; 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 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八條 權利人依據專利法第十三條訴請在發明專利 申請公布 日至授權公告 日期間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支付適當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 理確定。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范圍與發明專利 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范圍不一致,被訴技術方案均落入 上述兩種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 實施了該發明; 被訴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種范圍的,人民 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未實施該發明。
發明專利公告授權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 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在本條第.一款所稱期間內已由他人 制造、銷售、進 口的產品,且該他人已支付或者書面承諾支 付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適當費用的,對于權利人關于上述 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侵犯專利權的主張,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第十九條 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 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銷售。
第二十條 對于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進一步 加工、處理而獲得的后續產品,進行再加工、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不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使用依照該專 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 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 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 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 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 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于被訴侵權人主張的現有技術抗辯或者 現有設計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申請日時施行的專利 法界定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
第二十三條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落入在先 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人以其技術方案或者外 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不侵犯涉案專利權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 要專利的信息,被訴侵權人以實施該標準無需專利權人許可 為由抗辯不侵犯該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推薦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 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 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 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 在協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 的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條第二款所稱實施許可條件,應當由專利權人、被訴侵 權人協商確定。經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請求 人民法院確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上述實施許可條件時,應當 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綜合考慮專利的創新程度 及其在標準中的作用、標準所屬的技術領域、標準的性質、 標準實施的范圍和相關的許可條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規對實施標準中的專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第二十五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 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 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 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 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 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 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 證據。
第二十六條 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 其停止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于國家利益、 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 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 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要求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 在權利 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而與專利侵權行為 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 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 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 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 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 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 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根據 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 裁定中止再審審查,并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 行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執行; 侵權 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 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未撤銷宣告專利權無 效的決定的,專利權人應當賠償因繼續執行給對方造成的損 失;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銷,專利 權仍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前款所稱判決、調解書直接 執行上述反擔保財產。
第三十條 在法定期限內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向 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后生效裁判未撤銷該決定,當事人根 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 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 當再審。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終結執行宣告專利權 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解釋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 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