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引導認證咨詢機構公平有序競爭,促進認證咨詢行業健康發展,規范認證咨詢機構和認證咨詢從業人員規范執業,根據《認證咨詢機構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機制實施規范(試行)》第十條的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認證咨詢機構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機制實施規范(試行)》所開展的認證咨詢機構自愿性備案工作。
第三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統一組織實施認證咨詢機構自愿性備案工作,地方認證認可協會參與協助開展認證咨詢機構自愿性備案工作,認證咨詢機構自愿參與認證咨詢機構自愿性備案工作,接受咨詢服務組織(以下簡稱客戶)和其他相關方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條 是中國認證認可協會會員的認證咨詢機構由協會組織直接參與自愿性備案,其他認證咨詢機構由地方認證認可協會推薦參加自愿性備案;未設立地方認證認可協會地區的認證咨詢機構可以直接向中國認證認可協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參與自愿性備案。
第五條 協會設立專門網站和其他方式公開認證咨詢機構自愿性備案工作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協會和地方認證認可協會開展認證咨詢機構自愿性備案工作,不向認證咨詢機構收取費用。
第七條 認證咨詢機構申請自愿性備案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認證咨詢機構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機制實施規范(試行)》的要求實施認證咨詢過程,履行有關行業自律和誠信執業的要求;
(二)認證咨詢機構有4名(含4名)以上注冊咨詢人員(報4名即可);
(三)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辦公處所面積100m2以上;
(五)有10家以上完整有效的認證咨詢業績(其中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有5家以上);
(六)認證咨詢機構無違法違規被處理的記錄;
(七)客戶、員工、認證機構等相關方評價較好。
第八條 認證咨詢機構自愿性備案工作流程:
(一)協會就自愿性備案工作作出具體安排和要求;
(二)認證咨詢機構向協會提交自愿性備案有關信息;
(三)協會或地方認證認可協會核實認證咨詢機構提交的信息;
(四)協會在專門網站和其他方式公開備案信息。
第九條 對于通過自愿性備案的認證咨詢機構,協會公開發布以下信息:
(一)認證咨詢機構主要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冊資金、主要負責人辦公處所地址及面積、業務范圍、聯系方式等;
(二)主要業績(須有合同和原始記錄備查,業績上報不超過50家)。
第十條 協會對已經通過自愿性備案的認證咨詢機構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及時補充、調整經過自愿性備案的認證咨詢機構信息。對于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清除出自愿性備案名錄的認證咨詢機構,要在行業內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