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范——與認證證書有關的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約束(試行)》和《認證證書轉換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為方便各個認證機構準確掌握規范要求,使證書轉換工作規范運作。根據規范實施以來辦理證書轉換的案例積累,提出本指導書。
第二條 本作業指導書適用于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辦理認證證書轉換備案的運作過程。
第三條 各個認證機構按照本指導書做好本機構提出的證書轉換申請審核及提交工作,協會按照本指導書辦理證書轉換備案事宜。
第四條 原證書在原認證機構認證期將滿,證書即將到期,獲證組織自愿轉換,且可以出具獲證組織聲明的,可以辦理轉換備案。協會接受證書即將到期的時間期限,為辦理本月再向后延續三個月內即將到期的證書。例如:2012年3月辦理,2012年6月底以前到期的證書視為即將到期的證書。
第五條 原發證機構在對該獲證組織實施認證的過程中,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認可規范、行業自律規范的行為,且轉入機構或獲證組織可以舉證時,可以提出轉換申請,辦理轉換備案。但在提交轉換申請的同時,需要提交有關證據;不能提交證據的,轉換申請不能采納。
第六條 原發證機構在證書有效期內受到了行政監管部門、認可機構、行業協會的處罰的,可以提出轉換申請,辦理轉換備案。
(一)由國家認監委、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中國認證認可協會所給予的公開處罰,在獲證組織聲明中說明事實即可辦理。
(二)由其它行政部門或認證認可監管部門所給予的處罰,轉入機構應當隨申請提交證據。
(三)由國家認監委、認可機構給予的暫停資格、停業整頓等有時間期限的處罰,若獲證組織在處罰期之后取得原認證機構的證書,不能按此規定申請轉換。
第七條 轉換證書不造成原證書的失效,獲證組織同時持有多張證書,繼續接受原認證機構對原證書的監督的,可以提出轉換申請,辦理轉換備案。
(一)獲證組織需要在聲明中說明需要轉換機構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協會可以要求補充證據。
(二)必要時,協會可以向原認證機構了解情況、征詢意見。
第八條 持有多個認證機構證書的獲證組織,需要縮減認證機構數量的,可以提出轉換申請,辦理轉換備案。
(一)轉出機構、轉入機構的證書均可以在國家認監委網站查詢,且均處于有效狀態時,可以按照獲證組織出具的聲明辦理轉換備案。
(二)當轉出機構的證書不能在國家認監委網站查詢,轉入機構的證書可以在國家認監委網站查詢時,可以按照獲證組織出具的聲明辦理轉換備案。
(三)當轉出機構的證書可以在國家認監委網站查詢,轉入機構的證書不能在國家認監委網站查詢時,不能按照獲證組織出具的聲明辦理轉換備案。
(四)當轉出機構的證書處于無效狀態,轉入機構的證書處于有效狀態時,可以按照獲證組織出具的聲明辦理轉換備案。
(五)當轉出機構的證書處于有效狀態,轉入機構的證書處于無效狀態時,不能按照獲證組織出具的聲明辦理轉換備案。
(六)當轉出機構、轉入機構的證書均處于無效狀態時,可以按照獲證組織出具的聲明辦理轉換備案。
(七)國家認監委網站可以查詢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食品農產品認證證書均可以作為同等效力的轉換依據,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不能作為轉換其它證書的依據。
(八)持有多個認證機構證書的組織必須為同一獲證組織。
第九條 獲證組織不滿意原認證機構的服務,或根據獲證組織發 展需要確需變更認證機構的,可以提出轉換申請,辦理轉換備案。
(一)獲證組織需要在聲明中說明需要轉換機構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協會可以要求補充證據。
(二)必要時,協會可以向原認證機構了解情況、征詢意見。
(三)當獲證組織的顧客要求轉換機構時,該顧客應當是獲證組織的唯.一顧客。同時需要提交該顧客要求轉換機構的書面證據。
(四)當獲證組織的上級組織要求轉換機構時,需要提交該上級組織要求轉換機構的書面證據。必要時,需要補充與上級組織存在隸屬關系的證據。
第十條 當認證機構對受審核方初次審核、再認證結論為不推薦認證注冊或不推薦再次認證注冊時,且信息數據錄入協會自律監管系統暫禁數據庫時,任何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受理同一組織的認證申請和做出發放證書的決定。如果獲證組織或其他機構對暫禁信息有異議,可以向協會提出。由協會核實情況,當暫禁的原因不實時,可以辦理轉換備案,由其他機構受理。
第十一條 當認證機構對受審核方監督審核結論為不推薦繼續使用認證證書時,且信息數據錄入協會自律監管系統暫禁數據庫時,其它認證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對同一組織做出發放證書的決定。
如果獲證組織或其他機構對暫禁信息有異議,可以向協會提出。由協會核實情況,當暫禁的原因不實時,可以辦理轉換備案,由其他機構受理。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暫停、撤銷認證證書,自做出暫停、撤銷證書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其它認證機構不得對同一組織做出發放認證證書的決定。
(一)如果獲證組織認為暫停、撤銷證書的暫禁信息有異議,可以向協會提出。由協會核實情況,當暫禁的原因不實時,可以辦理轉換備案,由其他機構受理。
(二)對于到期前三個月內由原認證機構錄入暫停、撤銷證書的暫禁信息的,轉入機構可以先行提出轉換申請,由協會核實情況,當暫禁的原因不實時,可以辦理轉換備案。
(三)原證書到期后錄入的暫停、撤銷證書的暫禁信息無效。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在被認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認證活動時,必須發放帶認可標志的認證證書。當原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不帶認可標志,而其他機構可以頒發帶認可標志的證書。由獲證組織出具聲明,可以提出轉換申請,辦理轉換備案。
第十四條 原認證機構同意轉出的證書,附原機構同意轉出的書面文件,由獲證組織出具聲明,可以提出轉換申請,辦理轉換備案。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提交轉換申請,應當每張證書提交一項申請;從同一獲證組織轉出多個機構的證書,需要分別出具聲明、分別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本指南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