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認證人員執業信用(以下簡稱信用)管理,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以及認證人員注冊準則和自律規范的要求,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認證人員是認證工作的直接執行者,是形成認證結論的首要責任者;認證人員信用決定認證結果,影響認證工作有效性和公信力。通過實施信用管理,形成從認證機構、認證人員到協會等相關方的信用記錄、查詢、約束機制,強化認證人員責任意識。本規范所指認證人員信用信息是認證人員失信行為的客觀真實記錄和年度信用分值。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注冊的認證人員信用管理,適用于認證機構對認證人員的信用管理,也適用于協會對認證人員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協會負責組織本規范的實施,認證人員和認證機構應執行本規范。認證機構、認證人員和相關方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要求和實施
第五條 協會負責建立與認證人員注冊與管理系統互聯的認證人員信用信息系統,作為對認證人員信用實施統一管理的工作平臺。
第六條 認證機構負責本機構認證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認證人員信用檔案,使用信用信息。
第七條 認證人員日常發生的失信行為,由認證機構調查、核實,經認證機構負責人審核批準,錄入認證人員信用信息系統。
第八條 認證機構年底計算當年認證人員信用分值,在次年三月底前,將信用分值錄入協會認證人員信用信息系統。認證人員信用分值計分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從認證人員初次獲得級別注冊證書當年開始計算;當年不足一年的,仍在年底進行初次計算;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不轉入下一年度。
第九條 認證人員年度信用分值以基準分減去失信行為扣分后得出。每個認證人員基準分為10分。
第十條 信用分值應得到認證人員本人的確認,保留記錄。
第十一條 當認證機構和認證人員就失信行為認定、信用分值計算發生爭議時,由認證機構或認證人員本人提交申請,協會調查認定。
第三章 失信行為及管理
第十二條 認證人員發生如下失信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將事實記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在信用計分時直接記為零分:
(一)申報注冊資格時,存在弄虛作假(如提供虛假學歷、工作經歷和認證經歷等)的;
(二)冒名頂替為其他人員完成認證任務的;
(三)編造虛假文件,提供虛假認證記錄和報告,導致認證結論失實的;
(四)未到現場審核/檢查的;
(五)認證人員沒有得到受審核/檢查方書面許可,故意泄露受審核/檢查方商業和技術秘密的。
第十三條 認證人員發生如下失信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將事實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在信用計分時減去相應分值:
(一)認證人員編造虛假的文件,提供虛假認證記錄和報告,情節較輕微的,每次扣8分;
(二)認證人員認證過程中發生影響認證公正性和有效性行為的,每次扣8分:
(三)接受受審核/檢查方的禮金、禮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處的;在受審核/檢查方報銷不合理的費用,提出不合理的食宿要求的;參加或暗示參加娛樂性活動及其它違反認證認可要求及注冊準則規定的情況的,每次扣8分;
(四)參與近兩年內咨詢、培訓、服務過的受審核/檢查方的認證工作,或兼職認證人員從業單位與受審核/檢查方存在同行競爭關系,引起爭議的,每次扣5分;
(五)在認證期間不遵守計劃時間,遲到、早退的,每次扣3分;
(六)擔保人員為其他注冊申請人提供擔保時,未了解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作虛假擔保的,每次扣3分;
(七)未如實介紹個人背景(注冊級別和專兼職狀況,兼職應說明實際工作的處所),引起爭議的,每次扣2分;
(八)其他未盡事項涉及的處分或處罰記錄,參照上述標準酌情扣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查詢和使用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將認證人員的信用信息作為認證人員錄用使用、評先選優、職務晉升、崗薪晉級的重要考評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認證人員可以查詢自己的信用信息;因工作需要,認證機構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查詢。
第十六條 認證人員申請轉換執業機構,擬接受的認證機構可以查看其信用信息;轉換完成后,原執業機構的管理權限轉移至新的執業機構。
第十七條 信用分值計為零分的,由協會撤銷其注冊資格;連續三年年度信用分值8分以下的認證人員,列入重點監管檢查名單,由認證機構、相關認證監管部門進行重點監管。
第十八條 年度信用分值6分以下的認證人員,下一年度不能擔任審核組長,直到其年度信用分值達到10分,才可以繼續擔任審核組長。
第十九條 信用檔案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認證人員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遺漏、擅自修改、有選擇性地記錄。
第五章 認證機構責任及監督
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應切實履行信用管理職責,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協會每年度結合認證人員注冊監督工作對認證機構信用管理進行抽查。對于抽查中存在問題的認證機構,協會將組織進行專項檢查;對于認證機構在信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協會書面提出整改要求,認證機構應當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于認證機構不履行信用管理職責,或在信用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協會給予公開通報處理,與認證人員注冊申報資格進行關聯處罰,同時將事實向認證行政監管部門、認可機構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