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約束與認證證書有關的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維護認證證書的權威性,維護認證行業的權威和聲譽,引導認證機構之間公平競爭,創造公平和諧的競爭環境,持續提高認證有效性。依據《中國認證認可 協會章程》、《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國認證行業內認證機構所頒發的認證證書的管理。具體適用的認證領域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確定。
第三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本規范的實施,認證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本規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要求
第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自覺維護認證結果的權威性,維護認證證書的權威性。
第五條 由認證機構發放的證書,應當由該機構負責該證書的監督,其它機構原則上不對該證書進行轉換監督,不在證書有效期內換發證書。獲證組織確需在證書有效期內轉換認證機構的,應由轉入機構向協會備案,說明轉換理由。備案的具體方法另行制訂。
第六條 當認證機構對受審核方初次審核、再認證結論為不推薦認證注冊或不推薦再次認證注冊時,自審核組做出現場結論之日起,其它任何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受理同一組織的認證申請和做出發 放證書的決定。
第七條 當認證機構對受審核方監督審核結論為不推薦繼續使用認證證書時,自審核組做出現場結論之日起,其它認證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對同一組織做出發放證書的決定。
第八條 認證機構暫停、撤銷認證證書,自做出暫停、撤銷證書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其它認證機構不得對同一組織做出發放認證證書的決定。
第九條 認證機構在被認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認證活動時,必須發放帶認可標志的認證證書。
第十條 認證機構應按照有關要求如實通報發證信息。
第三章 實施和監督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違犯第二章的要求,即為發生了有違公平 競爭行為。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及時將審核不予通過、撤銷認證證書、暫停認證證書的有關信息通報協會,協會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確認有無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發生。信息通報的具體方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主動監督,發現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發生,應當及時向協會舉報。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接受申請認證的組織申請,應當了解其它認證機構發證和審核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調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協會對發生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的機構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 協會對調查屬實的有違競爭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做出處理:
(一)一個季度內發生1-2次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的機構,給予書面警告的處理。
(二)一個季度內發生有違公平競爭行為3-5 次,或一年內累計發生有違公平競爭行為8-12次,給予行業內部通報批評。
(三)一個季度內發生有違公平競爭行為6次以上,或一年內累計發生有違公平競爭行為13次以上的,給予公開通報批評。
(四)一年內累計發生有違公平競爭行為6次以上的,每次交納違約金1萬元。
第十七條 協會對有違公平競爭行為做出處理,應當通報認證認可行政監管部門、認可機構。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若對協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于收到違規處理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協會應對申訴內容進行再次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訴人。必要時,協會可將違規處理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復議。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是決定。 認證機構若對協會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有異議,可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范自2012年6月1日起實施。原《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范—與認證證書有關的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約束(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組織制訂本規范有關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