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寧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營有色合金材料等產品的設計、開發、制造、加工、銷售。博威公司自主研發了共計11項銅合金技術,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上述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通過保密協議、企業管理規章制度等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
被告單位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另案處理)成立于2019年3月,其法定代表人(另案處理)為減少研發成本投入、快速投產高產能的銅合金項目,自2019年4月起,通過高薪利誘的方式,先后招募博威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翁某、技術人員王某、蘇某、黃某、劉某、廖某等六人入職其公司,組建銅合金高強項目組,借此利用博威公司的技術資料復制銅合金生產線。
上述六人分工配合,用擅自從博威公司帶出的技術資料為基礎,以不正當手段復制、使用、共享博威公司的技術信息,在新公司啟動了類似銅合金項目的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擬定、生產線布局規劃、設備考察等籌備工作,完成了可行性報告。期間,翁某擔任新公司總裁,負責項目組總體工作,王某擔任項目組組長,組織領導廖某等四人開展相關工作。
經評估,博威公司所主張的各項銅合金技術虛擬許可價值合計1.69億余元。
二、法院宣判
鄞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翁某等六被告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其中,被告人翁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蘇某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其余四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刑罰。
三、防微杜漸
企業在招收新員工時,不能只注重此員工以往的就業經歷、擁有的技術成果,還有必要對員工在原企業的知識產權背景進行調查和了解,這樣既有利于遴選出適合企業發展要求的員工,也可以避免與原企業發生不必要的訴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規定,對于明知或故意聘請知悉原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并利用原企業商業秘密進行競爭的,聘用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蓞⒄諊彝扑]標準GB/T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
6.1.4入職
對新入職員工進行適當的知識產權背景調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對于研究開發等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崗位,應要求新入職員工簽署知識產權聲明文件。
企業人力資源部應對所有新入職員工,開展知識產權背景調查,背景調查的方式可以根據不同崗位有所區別。背景調查的內容可包括入職之前是否申請過專利、是否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等。調查方式可以向新入職員工本人了解情況、與員工前雇主了解情況等,可以采用答卷的形式,也可以根據崗位的不同,采用專項調查方式等。必要時,還可以向新員工服務單位發送正式的書面函件,通知原單位該員工目前或即將從事的工作崗位,既尊重其他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也避免了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其他企業知識產權的可能,防止與原企業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
對于研究開發等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崗位,入職時還需簽署知識產權聲明文件。其中入職知識產權聲明一般包括入職前所從事職業簡況、入職前與原服務單位有無知識產權糾紛、與原單位是否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入職后是否愿意遵守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和保密規定等內容。不同的企業可以自行規定自己的知識產權聲明文件模板,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崗位的確定由企業根據自身特點進行識別和確定,其識別和確定的原則取決于企業控制風險的程度。
人員流動已成為造成公司知識產權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為了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不會隨著人員流動而流失,以及避免遭到競爭企業的惡意挖人,企業必須完善人事合同和離職人員的管理制度??蓞⒄諊彝扑]標準GB/T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
6.1.3人事合同
通過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等方式對員工進行管理,約定知識產權權屬、保密條款;明確發明創造人員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必要時應約定競業限制和補償條款。
6.1.5離職
對離職的員工進行相應的知識產權事項提醒;涉及核心知識產權的員工離職時,應簽署離職知識產權協議或執行競業限制協議。
企業應通過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等方式對員工進行管理,上述“員工”應為企業全體員工,包括企業的正式員工、勞動派遣員工、臨時工、實習生等。
企業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其他補充協議中約定知識產權權屬和保密條款,明確發明創造人員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必要時應約定競業限制和補償條款。
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識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要時”,如研發型企業可針對掌握企業核心技術秘密的核心員工簽署競業限制和補償條款,注意上述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企業應對離職的員工進行相應的知識產權事項提醒,并對涉及核心知識產權的離職人員簽署知識產權協議(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保密方面的要求)或執行競業限制協議。如對有機會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企業在其離職時應對其離職原因和離職后的去向等作詳細了解,并要求離職人員退還其曾接觸的企業重要文件,對在職期間獲取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在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核心知識產權員工離職,如果已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則繼續履行該協議;如果未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則簽署離職知識產權協議。
企業應通過良好的管理來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關系。
四、殷殷寄語
知識產權是企業的財富,是獲取行業優勢的重要工具,對于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保護意識和保護措施尤為重要。一方面廣大企業在注重創新、研發的同時,要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大保護投入,強化保護措施,健全管理體系,要重視內部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竊密、泄密、帶密出走等問題,在技術流轉及人才流動中加強防范;另一方面也警示各行業從業人員,不要以僥幸心理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此類行為必將受到法律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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