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瑞士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恩蒂斯公司)是專利號為ZL03827088.9、名稱為“一種用于治療股骨骨折的裝置”發明專利的權利人。大博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博公司)是一家中國上市公司,專門研發、生產醫療器械。湖南德榮醫療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榮醫療健康公司)、湖南德榮醫療器械物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榮醫療器械公司,德榮醫療健康公司、德榮醫療器械公司統稱二德榮公司)是大博公司的銷售商。斯恩蒂斯公司主張大博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A型股骨帶鎖髓內釘”,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德榮公司銷售了上述侵權產品,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大博公司、二德榮公司停止侵權行為,適用法定賠償判決大博公司賠償斯恩蒂斯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大博公司、斯恩蒂斯公司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案中,斯恩蒂斯公司主張以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提供了三種計算方法,并提交了大博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的企業營業利潤率、二德榮公司通過“德榮醫械商城”網站銷售特定編號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等證據。在法院要求大博公司提供侵權產品銷售數據后,大博公司以銷售票據無從查找為由,僅提供了自行制作的2014年銷售數據打印件供法院參考,在原審中也僅提供四張銷售發票。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屬于植入人體的三類醫療器械,為保證患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國要求三類醫療器械的生產、銷售可以追溯。大博公司作為制造三類醫療器械的上市公司理應掌握不同型號、規格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完全可以通過自我舉證精確計算其侵權獲利。在專利權人已經盡力舉證,且所舉證據和主張的計算方法可以證明其主張的金額具有較大可能性能夠成立的情況下,侵權人盡管不同意權利人主張的金額,但僅對專利權人的計算方法提出異議,卻拒不提交其掌握的相應賬簿及財務資料,構成舉證妨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專利權人主張的金額成立,本案可以根據權利人主張的計算方法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的侵權獲利。【(2021)法知民終148號】
二、侵權后如何維權
知識產權是企業在市場上壟斷市場和博弈的工具,獲取知識產權的目的是能夠獲取更多的收益,為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那么當遇到知識產權被侵犯時應如何維權呢?可以參照國家推薦標準GB/T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相關要求。
7.4.2爭議處理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及時發現和監控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情況,適時運用行政和司法途徑保護知識產權;
b)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評估通過訴訟、仲裁、和解等不同處理方式對企業的影響,選取適宜的爭議解決方式。
當遇到知識產權被侵犯時應理性對待,既不能為了打贏官司不惜一切代價,也不能對侵權行為不聞不問,而應理性地選擇相關處理方式。
我國采用的是司法和行政雙軌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權利人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時,既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糾紛調處請求。行政調處具有費用低(不收費)、方便快捷的特點,缺點是無法實施終審及具體的判賠,行政執法力度低于司法力度。 民事訴訟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后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力,缺點是程序比較繁雜,周期較長,需要耗費一定的精力和財力(律師費,立案費等),也有可能使雙方的關系惡化。
當然,在實際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還可以采取刑事訴訟、仲裁、和解等方式。糾紛雙方通常會通過談判使得自身的收益大化,談判過程也是雙方讓步和利益博弈的過程,在商言商嘛。
三、修法破解舉證難
專利侵權賠償的常見計算依據是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但是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規則下,權利人很難對侵權方的實際獲利情況進行舉證,因此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往往很難獲得高額侵權賠償,難以對侵權方形成有效的打擊?!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修改完善了舉證責任分配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降低了專利權人的舉證難度。
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此次修改有利于進一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從而爭取更高的侵權賠償金額,而且該舉證規則已經寫入《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年修正)中,使得權利人可以充分獲得法律的救濟,增強權利人對專利保護的信心。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要求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舉證;在權利 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而與專利侵權行為 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 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 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 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舉證規則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彰顯了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堅強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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