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委托加工、貼牌生產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采納,比如蘋果和富士康之間的委托加工關系。委托加工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OEM, 俗稱的代工,另一種是ODM,俗稱貼牌。
OEM是A公司進行設計,委托B公司代工方生產,生產后的產品也只能使用A公司的品牌名稱,絕對不能冠上B公司的名稱再進行生產,也就是別人的技術和品牌,工廠只生產;ODM是B公司進行設計及生產,生產的產品貼上A公司的商標,也就是工廠的產品,別人的品牌。那么代工模式下的侵權糾紛,責任該誰來承擔呢?
OEM模式
OEM模式下,A公司是設計方案的提供者,B公司是根據A公司的設計方案進行的生產,在該種情況下,只要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OEM生產合同,且在生產前盡到了合理審查的義務,比如在生產前審核了A公司的專利證書、經營資質、工商信息等,該種情況下應該認定A公司為侵權產品的制造者。
在蘇州云白環境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與蘇州泰高煙囪科技有限公司、吳江市寶新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中【(2019)法知民終409號】,寶新公司接受泰高公司的委托,加工被訴侵權產品的部件,并提供了與泰高公司簽訂的兩份加工制作合同。兩份合同約定賣方(寶新公司)依照經雙方確認的圖紙及技術協議要求為買方(泰高公司)加工、制造、檢測、包裝鋼制煙囪的外筒、內筒等部件,在寶新公司提供的郵件往來記錄表明,泰高公司曾向其發送了40米煙囪的總圖及簡體拼接圖、基礎模板、修改圖以及50米煙囪初步總圖和主材排版圖、地腳螺栓圖、焊縫圖、開孔位置圖等技術資料,證明寶新公司僅是接受泰高公司委托,按照泰高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進行產品生產的代工者,高院判決:蘇州泰高煙囪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銷售,吳江市寶新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停止制造侵害蘇州云白環境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專利,蘇州泰高煙囪科技有限公司賠償蘇州云白環境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的合理開支。
ODM模式
ODM模式下,B公司是設計方案的提供者,A公司僅是商標提供人,在A公司沒有故意誘導、教唆B公司侵犯他人專利的情況下,不能認為A公司為專利法規定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者。
在敖某某與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再審案【(2012)民申字第197號】,查明被訴侵權產品是和宏公司在原有模具基礎上改??套纸挥苫葜莺秃旯旧a,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完全來源于和宏公司,飛利浦公司沒有向惠州和宏公司就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提供技術方案或者提出技術要求,雖然在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PHILIPS」商標,但在產品的包裝上寫明了產地中國惠州,飛利浦公司之后的產品包裝上均標注制造商惠州和宏公司,飛利浦公司作為商標提供者僅僅標識該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因此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制造者,其行為并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害。
委托加工合同簽對了嗎?
OEM/ODM是外協加工的具體表現形式,對于這種加工方與設計方不同的加工模式,應通過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國家標準給出具體要求。
GB/T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8.4生產
b)在委托加工、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的過程中,應在生產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權屬、許可使用范圍、侵權責任承擔等,必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知識產權許可證明;
對于委托加工、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的生產模式,不管企業是作為委托方還是受托方,都應重視合同的簽署及談判,并對相關合同進行有效管理,比如在生產合同中,應明確各方的知識產權權利和義務。以委托加工為例,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委托加工產品的知識產權權屬,以及后續改進設計的知識產權權屬及利益,同時應明確各自所承擔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而對于貼牌生產,重點要明確貼牌生產的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還未生產即已經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等事件的發生。除了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外,在生產過程中企業還應保留生產記錄,必要時可以向對方索取知識產權權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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