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市監規字〔2022〕1號
番禺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番禺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反映。
番禺區市場監管局
2022年3月31日
廣州市番禺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促進本區知識產權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知發服字﹝2020﹞1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號)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為更好科學有效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本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申報評審、資金撥付、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監督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科學分配、規范管理、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是:實現全區知識產權事業全面發展,完成區委、區政府下達的指標任務;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區;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優化知識產權營商環境。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區版權局、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制定對口項目資助的年度預算,并將預算知會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每年根據區知識產權發展狀況預算下一年度所需的專項資金額度。
區財政局負責審核、報批和下達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指導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進行項目申報程序檢查,防止重復、多頭申報;辦理專項資金撥付;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預算績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范圍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地理標志、政府質量獎、產品品牌榮譽和企業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站等。
第八條 對年度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
第九條 對年度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
獲得廣東省杰出發明人獎的個人,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十條 對獲評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資助30萬元。對獲評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第十一條 對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商標注冊證,并經過指定國核準注冊的,按指定國家或地區的個數,資助2000元/個,每件商標不超過2萬元。
第十二條 對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
對年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馳名商標保護的,給予一次性資助80萬元。
對獲得同級別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獎項的,給予一次性資助80萬元。
對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
第十三條 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件。
對成功認定地理標志產品的,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個。
對首次成功注冊集體商標的組織,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同一件商標標志成功注冊其他類別集體商標的,資助3萬元/件,同一組織高資助5件。
第十四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廣東省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100萬元、50萬元和30萬元。
第十五條 對首次獲得“粵字號”農業品牌的單位,一次性資助30萬元/個;復評獲得“粵字號”農業品牌的,資助5萬元。
對獲得同類型省級和市級商標品牌和產品品牌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30萬元/個和10萬元/個。
第十六條 對通過商標、專利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評估費給予資助,按照不超過知識產權評估費50%的標準給予資助;對同一單位的資助高不超過30萬元/年。
第十七條 向國家版權局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在獲得登記證書后資助300元/件;獲得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外其他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資助150元/件。
同一單位每年申請著作權登記資助不超過100件。
第十八條 成功申請建立企業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的,資助3萬元開辦經費。
工作站每營運滿12個月,按區市場監管局公布的《廣州市番禺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年度核查合格的,資助10萬元。
第十九條 每年安排不高于20萬元的工作經費(實報實銷),用于項目受理、專家評審、中期檢查、項目驗收、專項審計和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其他使用專項資金的情形:
(一)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施行的相關知識產權扶持政策所需經費。
?。ǘ┙泤^政府批準的其他知識產權項目支出事項。
第四章 申請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條 資助申請人是指從事或參與知識產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申請人相關信息以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書、政府質量獎和產品品牌所載信息為準。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
?。ㄒ唬┍涣腥雵矣嘘P部門失信懲戒名單的。
?。ǘ┎环舷嚓P法律規定、本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要求的。
(三)被列入市財政、區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名單的。
(四)發放資助時,申請人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申請人在商標、專利、著作權、產品質量、稅務、環保、安全生產、進出口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受理、審核和公示
第二十二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受理專利、商標、地理標志、政府序列質量獎、企業園區知識產權工作站的資助申請;區版權局負責受理著作權的資助申請;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受理“粵字號”農業品牌的資助申請。
第二十三條 每年集中申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統籌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定期發布申報通知。申報指南應明確資金申請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等。
第二十四條 資助資金每年發放一次,每次發放上一年度申請并符合條件的資助。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收到相應資助項目證書(證明或審定資料)按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申請材料。
申請人超過按資助項目證書(證明或審定資料)確認時間24個月內不申請資助的,視為放棄;職能部門不應受理視為放棄的項目申請。
第二十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區版權局和區農業農村局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受理部門每年按財政預算時間整理已通過審核的申請材料并制作《番禺區知識產權資助項目匯總表》,區版權局和區農業農村局將申請材料和《番禺區知識產權資助項目匯總表》匯總到區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在政府門戶網站對資助項目和資助資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由相關部門在公示結束后組織調查,如查證屬實,取消相關單位資助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者查證后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區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用款單位撥付資金。
第六章 責任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按要求如實申報,做到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由對口職能部門追回已獲得的資助,并向社會公告;該申請人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所列專項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每年根據本辦法制定申報指南,申報指南依據本辦法和配套程序制定;申報指南根據國家、省、市的動態政策進行調整和補充;區市場監管局每年在門戶網站主動公開申報指南。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