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即將施行,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再升級
近日,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切實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我國制定了《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共包含五章八十五條內容,對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了全面且細致的規定,涵蓋總則、行政裁決、行政調解、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方面,旨在確保相關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開展。
在行政裁決方面,《辦法》明確了辦案程序,詳細規定了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所需滿足的條件,包括請求人資格、明確的被請求人及請求事項等,并對提交材料、立案時限、審理方式、證據規則以及侵權判斷標準等作出了細致要求。例如,在侵權判斷上,明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內容為準,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以圖片或照片中的外觀設計為準;同時規定了被控侵權技術方案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認定標準,以及權利人在專利授權或確權程序中放棄的技術方案在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的處理原則等。此外,《辦法》還針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行政裁決制定了特殊規定,以適應不同類型專利糾紛的處理需求。
行政調解方面,《辦法》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應請求對多種專利糾紛進行調解,如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及設計人資格糾紛等,并明確了調解程序,包括調解請求的提交、受理、調解過程及調解協議的達成與執行等。對于涉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糾紛的調解,當事人可據此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相關程序,調解達成協議或未達成協議時也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后續處理流程。同時,在實體標準方面,對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及設計人資格、獎勵和報酬糾紛等的認定和調解標準進行了明確,為調解工作提供了清晰的依據。
《辦法》的出臺將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通過進一步規范專利糾紛行政裁決和調解工作,有助于提高行政裁決和調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效率,及時有效地解決專利糾紛,維護市場秩序,激發創新活力,為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科技創新提供更加堅實的知識產權保障。同時,明確的規則和程序也將提升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信心,鼓勵更多創新主體積極投入到技術研發和創新活動中。